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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诉讼律师

2018-02-02
作者:胡稚巧律师  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


  引言(文章背景):


  以前,有了冤屈是要向国王直接申诉的,可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同国王打交道,于是有过成功申冤经验的人就向其他人表示:“我可以教你怎么做,但是你得付钱。”时间一长,帮助别人伸冤(打官司)就慢慢的形成了律师职业。
  中国在封建制时期长期没有建立律师制度,古时称讼师、状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
  现代法律制度中所指的“律师”源于古罗马的“辩护人”。由于古罗马的法律告诉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辩护人”这一特定职业应运而生。
  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带来律师业务范围的日趋扩大,从传统的民事代理、刑事辩护、担任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各种法律文书,拓展到处理权利的合并、转让,研究缔结各种契约(专项事务),参与各类经济实体或组织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处理银行信贷、代理各种交易和国际贸易(倾销)方面的法律事务,甚至包括危机公关方案的法律风险论证等等。
  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引发了“律师业态”的变化,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从业务结构上看,大致可分为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诉讼律师是指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主要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从事辩护、代理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由于目前非诉讼法律服务市场还不够成熟,客户需求还有相当的局限性,我们日常接触到的律师基本上是诉讼律师。


  正文:


  为了有效确保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我们国家从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上进行了细化要求,双重的职业准入门槛--“司法资格”和“执业许可”,表明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着严格准入的制度。
  在诉讼实务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在精通法律同时,也要求知识结构多元化,强调对法律关系涉及领域的背景知识有着专业的了解,可以说,“律师”是一个既有“专攻”,又要“博学”的“知识密集型”行业。
  在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纠纷中,代理律师了解“委托人”面临的问题后,全方位考虑案件情况,并把多个解决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在准确把握案件进展脉络及预见性后果的基础上,通过策略而灵活地提供法律支持,使“委托人”目前乃至将来的问题得以解决,这整个过程中,诠释出代理律师在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分析判断、行业经验等诸方面的非凡智慧!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被认为是帮“坏人”说话的人。这是从公众视角审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致害行为(主要是恶劣情节)后,对“辩护”产生的曲解。律师在进行辩护时,是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从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出发,兢兢业业地履行着自己的法定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及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受到受害人及其亲友种种猜忌、指责乃至恶性人身攻击的事例屡见不鲜,良好的职业素养让辩护律师坦然面对种种非议和责难。
  寻求法律价值的信念使辩护律师坚信:辩护不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积极的法律帮助,更能对个案的审判结果起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促进作用;辩护的意义在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
  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免费获得由执业律师提供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没有报酬,仅有不多的差旅费,但是承办律师却始终秉持着做人的良知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将时间、精力和热忱给予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这与承办案件能否获取金钱无关。
  某些诉讼的结果(影响力)在客观上促进了公众利益的社会保障程度,虽然这些“个案影响法治”的案件是否符合“公益诉讼”的定义及范畴还有待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进行商榷,但这些律师的动机和目的很明确,就是--寻求“法律价值”,履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以往有为争取劳工权益而光荣牺牲的施洋大律师,现今也有十年如一日致力于中国慰安妇及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的女中豪杰康健律师,以及热心公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并荣获司法行政部门一等功的佟丽华律师,他们以“仁者大爱”的价值追求赢得了人们的尊重。
  与此同时,作为一线的法律服务人员,诉讼律师需要处理的问题非常具体、时常还要面对比较复杂的情况、矛盾相对集中,鉴于此,许多律师主动承担起了宣传法律知识、预防过激行为、进行心理疏导等社会性工作,通过实际行动,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构建和谐社会。
  律师以消费者的名义将垄断行业(部门)告上法庭,通过个案的审判结果,不仅为其余的消费者提供了借助法律力量,据理力争保障权益的借鉴范例,更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听证制度的广泛采用。
  诉讼律师在涉法场所(主要是法庭)交锋,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敏捷的逻辑思维以及扎实的前期准备,每一场“PK”,就是一次“博弈”,在“博弈”的过程中,律师的价值信念发挥得淋漓尽致,虽败无憾!状告华北高速的庞标律师,状告西北航空的田文昌律师,状告铁路的乔占祥律师,他们的大名我们耳熟能详。
  通过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具了有相当广泛的知名度,“风光”是所有人可以看到的,“艰辛”也是业外人所不了解的。
  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合法酬劳,法律事务承办周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收取的律师费要承担在国家机关、涉法机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之间跨度很大的走访、调查支出,及在此期间内的各项开支(包括租用办公场所、聘用辅助人员、进行学习研究、临时性不可预见费用等),而这种种支出还没有包括律师日常的基本生活费用,细算下来,大部分法律事务的单位利润并不如外界所想象的那样高。
  诉讼律师长期从事对抗性很强的工作(如法庭辩论),公认是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者;为了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又要四处奔波付出大量的体力劳动。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律师不仅要处理好法律层面上纷繁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也要应对好法律漩涡中利益各方的明枪暗箭;律师在面临着各个方面法律风险的同时,还要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为了满足律师行业高标准的服务要求,为了实现他人权益四处奔波、忘我操劳,再加上社交压力、生活成本、工作风险等因素的叠加,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心理和身体长期处于高负荷,甚至是超负荷的状态,体检结果统计显示,相当比例的疾病是或与积劳成疾有因果关系。
  诉讼律师执业的“黄金期”同时也是“亚健康”的过劳期,一位资深的刑事大律师曾深有感触地说:“律师,对得起别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希望我们身边的每一位律师在体现社会效益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不要忽略了自身的健康和家人的笑靥。


  后记:


  各个方面都出类拔萃的诉讼律师,只是从业者中的少数,在经历了职业生涯“十年磨一剑”的锤炼后,他(她)们身上所具备的道德操守、职业素养以及对事物的洞察力已超过常人,在遵从法律规则的前提下,他(她)们从道德与良知出发,如履薄冰地把握着机遇与风险,圆满地展现出理智与情感。
  在家,将水沸至“鱼眼”,温杯烫盏,把茶置于“三才碗”中,先洗再泡,细细品味层次丰富的茶汤带出的喉韵滋味。乘此闲时,不禁感慨:杰出的“诉讼律师”,具备了“智者”的思想和“仁者”的勇气,小女子跻身律师业,有缘得窥如斯风范,实乃人生一大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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